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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件與商業化的“矛盾”

日期:2017/2/27 12:19:08   编辑:Linux文化

  由Richard Stallman創建自由軟件基金會(“FSF”),是為了消除對計算機程序在復制、分發、學習和修改方面的種種限制。由此,他們制定了GPL。但在GPL的條款下,“freesoftware”指的是“自由軟件”而非免費軟件。正因為“非免費”,才引來商業化的種種魅力。

  毫無疑問,Linux在所有自由軟件中最為典型。因此,我們以Linux為例來談受GPL約束的自由軟件商業化問題。

  基本商業模式:軟件分發服務

  無論是Stallman還是Linus,都從來沒有反對過針對Linux的商業行為。事實上,FSF的大多數資金來自它的軟件分發服務。Stallman認為,在Copyleft時代,軟件公司可以靠服務和培訓賺錢,而非靠收取軟件的版權許可使用費來獲利。Linus本人也很高興人們能在Linux上賺錢,“因為這樣增加了Linux的深度,也引入了新的動機和新的因素。如果不是因為商業目的,那是不可能的。”一般情況下,針對Linux的商業行為包括:通過發行Linux軟件的行為營利;通過銷售(許可)不受GPL約束、具有版權的基於Linux系統的“不同作品”營利(注:如果能夠合理地認為再發布作品的某一部分並非是程序或其衍生作品,是獨立的部分,則形成“不同作品”。“不同作品”獨立發布時,不受GPL條款的約束,作者對該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但即使是“不同作品”,當它作為衍生作品的一部分發布時,作為一個整體它仍受GPL的約束);以及通過向客戶提供技術服務(培訓、軟件維護、修改等)收取費用。

  靠Linux軟件的分發行為來贏利,是基於Linux的最基本的商業模式。如果發行人願意,他可以將從任何人、任何地方獲得的任何受GPL約束的Linux軟件版本不加修改地向任何人分發,同時向他的客戶收取一定的費用。只要該分發人完成GPL許可證下所規定的對再分發人的義務,他的行為就是完全合法的。但請記住,分發人收費的依據是他為分發行為支付了人力和物力,並且他的收費依據也僅限於此,絕不是程序或作品的許可使用費。即使分發者修改了程序,改進了程序的性能,形成基於程序的衍生作品,他在復制、分發衍生作品時所獲得的權利也不比單純的分發行為人更多。

  人們也曾擔心GPL條款之下對自由軟件的自由分發模式會影響到商業化公司的生存。但隨著以Linux為核心產品的軟件公司的迅速增長,人們發現這個擔心是沒有必要的。商業化的Linux軟件公司吸引客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日新月異的軟件新版本,這是吸引客戶的關鍵所在;除Linux核心操作系統之外,還提供豐富的支持軟件,而有些軟件構成“不同作品”不受GPL約束,其他人無法自由復制;詳盡的說明書和技術支持,說明書應當是受版權法保護的;有的商業公司還對客戶提供軟件質量的擔保。可以預料,單純以再分發別人開發的Linux操作系統為生存手段的組織是很難繼續存在的。

  不同作品與無擔保

  “不同作品”的發布不受GPL的約束,版權人可以收取軟件許可使用費,可以與受許可方訂立與GPL截然不同的許可使用協議。目前,許多Linux商業公司在對Linux操作系統進行提高性能的開發的同時,也開發了許多在Linux操作系統上運行的支持軟件,如浏覽器、文字處理軟件、各種游戲等。它們中的大多數滿足“不同作品”的條件。許多商業化公司將“不同作品”置於GPL的約束之下,而有的商業公司則保留了“不同作品”的版權,藉以提高軟件的收費水平,防止競爭對手依GPL條款將軟件無償使用。這兩種做法都無可厚非。

  無擔保是GPL的重要條款。一般產品進入市場,要具備適合於銷售的適銷性和具備符合特定使用目的的適用性,這是產品生產者對用戶的默認擔保。為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GPL中的無擔保條款是嚴格的,無論是明示的還是暗示的擔保,版權所有者或其他提供程序的人均不提供。但是,GPL條款不禁止再分發人以自己的名義為用戶提供擔保,而且還可以為擔保行為收取費用。這也是Linux商業公司能得以拓展市場的一個重要原因。

  Stallman在《十五年,自由軟件的歷程》文中這樣講:世界並不平靜,我們並不能因為今天我們擁有自由,便指望可以在未來的五年繼續擁有它。對於這一問題,Linus本人卻顯得釋然,因為他知道,一個期望操縱Linux系統的公司,必須接管和承擔Linux系統的內核開發工作。但這個代價確實是昂貴的。

  自由軟件與專利

  自由軟件受到專利的威脅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不受GPL約束的第三人擁有某項軟件專利,而自由軟件的原始開發者或後續修改者在程序或其衍生作品上使用了這項技術;二是自由軟件的再發布者以個人名義將自由軟件中的某項技術獲得專利,事實上他將自由軟件變為私有。對於後一個專利問題,GPL有權力約束專利申請人。GPL明確地規定:要麼申請到專利後允許任何人自由使用(這等於沒有專利),要麼不准許有專利。對於第一個專利問題,GPL是無權約束專利權人的,而且如果在該專利有效區域內發布該自由軟件,可能會導致專利侵權責任。對於這個情況,GPL作出了無奈的規定:如果某一專利不允許所有那些直接或間接從他那裡獲得程序副本的人們在不付專利費的情況下發布程序,則應根本不發布程序。

  GPL也考慮到了更為嚴酷的情況:在某些地區由於專利問題,自由軟件的發布和使用受到限制。這種情況下,原始版權人可以增加限制發布地區的條款,將這些地區明確排除在外。


——摘自:賽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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